本报威海5月12日讯(记者 冯砚农 通讯员 王晓艳) 日前,荣成市人和镇市民乔女士家中的电视机突然自燃,家中财物损失严重,而生产厂家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应承担的赔偿责任。12日,在荣成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电视机生产厂家终于同意赔偿乔女士一台新电视并支付其各项损失10000元。
4月4日下午4时许,乔女士突然接到楼上邻居的电话,告诉她家中失火了。乔女士急忙赶回家并打电话报警,当她打开防盗门时,巨大的气浪伴随着滚滚浓烟扑面而来,根本就无法进入家门,更看不清室内的具体情况。
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很快就控制火情,经检查起火点是乔女士卧室的一台电视机。乔女士立即与该品牌彩电的经销商取得联系,反映家中火灾的情况。4月5日,生产厂家驻烟台办事处技术人员在经销商的陪同下到乔女士家查看了情况,并对现场进行拍照,表示回去后立即向厂家领导请示,尽快给消费者一个答复。
几日后,生产厂家负责人致电乔女士表示,通过现场照片,厂家断定起火不是因为电视机本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是使用不当造成的”,并表示厂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愿意从和解的角度出发无偿给乔女士提供一台同型号的液晶电视机。
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4月13日乔女士向荣成消协寻求帮助。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走访了火灾现场的目击证人,并联合经销商对案发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分析论证,一致认为是电视机自燃引发的火灾。但生产厂家认为,乔女士无法证实火灾是由电视机质量问题引起的,厂家最多只能提供一台电视机,对其它损失不予赔偿。经荣成市消协调解,5月5日,厂方代表赶到荣成协商赔偿事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生产厂家赔偿消费者因电视机起火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整,并给乔女士提供一台新电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