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5月16日讯(记者 李文鹏 通讯员 李明君) 张某在经营商店期间,拖欠刘某的材料款10000元未还,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张某坚称没钱还账,法院执行人员经过查询,在某银行发现了张某妻子名下的存款30000元。为此,平阴法院日前依法决定对张某罚款8000元。
据了解,张某系平阴县一个体工商户,2009年他赊购刘某的材料一批,价值30000余元,后经陆续偿还,到2010年底张某还差刘某10000元。张某称刘某的材料不合格,10000元应作为损失赔偿,为此拒不归还刘某的材料款。刘某无奈将张某诉上法庭,法庭经过审理于今年3月依法判决张某偿还刘某材料款。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对张某进行教育,但张某不仅不申报财产,而且坚称没钱还账。近日,平阴法院执行人员对张某夫妻名下的存款到平阴某银行查询,结果仅一笔存于张某妻子名下的存款就达30000元。
平阴法院执行合议庭认为,张某与家人共同经营商店,其间赊欠材料款,应属家庭共同债务,在法院判决以后,张某未按法院有关规定如实申报家庭财产,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在张妻名下查询到几倍于执行标的的款项,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不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行为,依法应予以重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