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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内强奸同学未遂两“色男”同时获刑
  • 2011年05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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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16日讯(记者 曹宏源 通讯员 张炜琰 蔡明霞) 偶遇初中老同学,本是一起吃饭叙旧,两男子却心中起了非分之想,欲强奸女同学。近日,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王利、刘烨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王利、刘烨与王芳原是初中同学,但大学毕业后,三人未曾见过面。2010年9月的一天,王利偶然遇到了老同学王芳。几天后,王利约了同学刘烨一起请王芳吃饭。席间,王利、刘烨借着酒劲不时与王芳开过火玩笑,或对王芳动手动脚。因为是同学,王芳对此并未太在意。饭后,王利、刘烨提议去歌厅唱歌,王芳欣然应允。 

    晚上9点30分左右,三人到了市区一家歌厅。王利与王芳二人先进了一个包房,但一进门,王利欲强行与王芳发生性关系,被进入房间的刘烨撞见,王利遂起身离开房间。刘烨见状,也产生了邪念,遭到王芳强烈反抗。 

    随后,王利与刘烨一起对王芳欲进行人身控制。撕扯时,由于王芳极力反抗并将头撞在了茶几上,王利、刘烨未能得逞。王芳随后离开并报了警。接警后,公安人员迅速将被告人王利、刘烨抓获。 

    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利、刘烨以暴力方法,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二被告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均未得逞,均属未遂。被告人刘烨的亲属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提起上诉。截至记者发稿时,二审已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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