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吕增霞 见习记者 王传宝 张希旺 通讯员 阚劲松 刘新萍
滨州城区10种类型井盖由18家权属单位管理,权属关系复杂,井盖管理体制混乱,事故频发。为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以下简称检查井)的监督管理,保证检查井功能正常,保障交通通畅和人身安全,滨州市制定《滨州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管理办法》,本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行。
>>城区检查井归责任单位管理
办法规定,城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是检查井管理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检查井的日常管理、巡视、维修、更新及养护等工作。
公共场所范围内的检查井,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其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责任单位报告。
未经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检查井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规划红线内设检查井须审批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规定的检查井设计和施工的质量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检查井,应当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施工。在道路范围内建设的各类检查井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在车行道上设置的井室和井盖应达到相应的承载标准。
因井框不稳定、损坏或因井室渗漏引起检查井周边路面塌陷、破损、井框高程超标等,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调整,并达到规定标准;因道路破损导致路面标高与井盖不平顺的,由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维修,并达到规定标准;大修改建道路需要调整检查井井框高差的,由检查井责任单位按照设计标高进行调整。
>>井盖井壁都要有“身份证”
检查井井盖和井壁应当有责任单位的标识,包括产权单位、管护单位、联系电话等,未按规定标明标识的井盖和井壁,由责任单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更换和改造;检查井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检查井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无法认定检查井责任单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知相关检查井责任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认定和处理。
多家产权单位共同使用同一检查井设施的,由各产权单位确定一家为责任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检查井设施缺损,短时间内不能确定责任单位且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的,或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检查井设施缺失、损毁或收到检查井排险信息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责任单位须专人看守检查井
检查井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和完善检查井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对检查井进行普查,编号建档,实行信息化管理;(二)指派专人负责每日对检查井进行常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并每日对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三)巡视和检查中发现井盖缺失、毁损、不配套,应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发现检查井凹陷凸起、井座松动等问题,应设专人看守,并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四)巡查、维修人员打开检查井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安全围挡设施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照明),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五)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在两小时以内进行维修;(六)为预防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其设置的检查井设施的种类、规格储备一定数量的检查井设施备用件;(七)对于废弃的检查井,应当及时予以填埋,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禁止擅自收购检查井井盖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检查井井盖等检查井设施,已经破损的检查井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回收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损毁、违法收购检查井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