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文鹏
“对于‘醉酒驾驶’的规定,不仅刑法有处罚规定,而且交通安全法中也有处罚规定。”于改之教授说,因而应该对两部法律中的“醉酒”进行适当区分,“如果区分不当,就有可能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但刑法上的违法程度和责任程度,都与行政违法不一样。”
于改之认为,虽然交通安全法与刑法都对“醉酒”做了规定,但对“醉酒”的认定标准却都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刑法上的‘醉酒’程度,与行政法规上的‘醉酒’程度应该是不一样的。”于改之说,刑法上的“醉酒”不应该仅仅指驾驶者体内的酒精含量,更应该指驾驶者达到了“醉态”而难以正常驾驶,“因为人的体质是不一样的,对酒的耐受性也不一样。”
尽管因为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醉驾入罪”的问题已得到解决,但于改之认为仍有改进的空间。依据现有刑法的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而醉驾者构成交通肇事的,应按照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
“醉驾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和没有喝酒的情况下构成的交通肇事犯罪有什么区别?现有法律上没有体现,无从区别,体现不出刑法对酒驾者的从重处罚来。”于改之说,她建议把“酒驾入罪”的条款放入“交通肇事罪”当中,而不是简单地作为一个罪名放入刑法。
“不仅是酒驾,还有高速驾驶、没有驾驶技术而驾驶、服用管制药物后驾驶等情形都应该吸收进来,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重情节处罚。”于改之说,而没有构成这样的后果的则可依据交通安全法有关“醉驾”的规定进行处罚,“只有这样才能把刑法上的‘醉酒’与交通安全法上的‘醉酒’区分开,才能真正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