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17日讯(通讯员 王卉 记者 赵壁) 70岁的于老太在斑马线上横过马路时,被一辆轿车撞伤,经四方交警调解,事故双方达成协议,但肇事方一直没有赔付。17日,四方法院通过交警和法院的联动调解机制,在交警大队事故科对交警的调解结果进行司法认定,出具了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调解书。
2010年8月12日下午4点多,于老太准备乘公交车去看望住在市北区的儿子,步行穿过瑞昌路时,在斑马线上被一辆黑色轿车撞伤,导致右脚骨折,身上多处受伤。于老太住院治疗19天,共花费包括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1314.03元,其中2000元由肇事司机垫付。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潘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老人一出院,我就跟对方沟通协调赔偿事宜,但是到现在对方也没赔。”17日,于老太的儿子刘先生告诉记者,经过四方交警大队事故科刘警官的调解,由潘先生赔付老人11314.03元,双方达成协议。因为交警部门的调解书没有强制执行力,刘先生说,他原本准备到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交警和法院有联动调解机制,四方法院巡回法庭在四方交警大队事故科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认定潘先生限期内赔偿于老太11314.03元,于老太返还潘先生2000元垫付款。
主持调解此案的四方法院纪法官介绍说,2010年5月,四方法院和四方交警实施道路交通事故联动调解机制,在法院和交警大队事故科两处设置网络终端,相应法律文件的传输和审批都可以在网上进行,而且通过网络传输电子印章可以直接在交警大队打印出法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这样一来,节省了当事人往返交警大队和法院的时间,而且省去了答辩期、公告期等环节,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间。”纪法官说,该项联动机制实施以来共审理了100余起此类案件,于老太的案子是联动机制实施以来首例因达成调解协议立案当天就结案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