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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他人面粉厂作抵押
男子骗走33万逃匿
  • 2011年05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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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5月17日讯(见习记者 徐萌)家住柴胡店镇的张某,为偿还债务,将滕州市人民法院裁定给他人的面粉厂作抵押,骗取某社会互助协会33万元现金后逃窜。近日,张某被滕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归案。

    据了解,张某在经营面粉厂期间,由于连续亏损,张某多次向本村的李某借款,前后共计24万余元,用以维持面粉厂的生产和经营。李某看到张某多次借款却已根本无力归还,于2011年4月11日,将张某起诉到滕州市人民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张某以25万元的价格把面粉厂卖给了李某。

    面粉厂卖掉后,张某再也无法归还之前高息借来的货款。走投无路的张某只得将卖给李某的面粉厂作抵押,骗取滕州市某互助协会的信任,与互助协会签订了《会员互助金使用合同》后,骗取现金33万元。

    张某拿到钱后,将其中的19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债务,其余的钱,均被张某转借给了他人后,外逃至青岛市黄岛区。

    2011年5月14日,滕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掌握全部案情后,经过缜密调查,立即抽调精干力量到青岛市黄岛区对张某实施了抓捕。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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