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5月20日讯(记者 李文鹏 通讯员 徐振凯) “判决书下来了,改判了,那房子还是我们业主的。”近日,青岛市崂山区某居民小区的业主们,经过四年的努力终于从开发商手中,又夺回了属于自己的500多平方米的房子。
该小区于2001年建成交房,同年10月29日将小区一栋楼底车库改建的办公用房,作为物业管理用房,并进行了权属登记,用途为物业办公。几年后,小区业主们却被告知,已经作为物业用房使用多年的房屋竟然被他人作为商品房买走。
2007年7月,林某、王某、宋某持有三份与该小区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至法院,称开发商未交付房屋也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而涉诉的房产恰恰就是本应归业主所有的物业办公用房。原审法院判定合同合法有效。
2009年6月,迫于无奈的业主们找到了崂山区检察院,把一份由130多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抗诉申诉书递到了检察官手中。检察官们比对发现,这三份合同上盖的是公司的公章,而不是合同专用章,并且合同的格式与同期合同也存在很大差异。
涉案房地产公司出纳也证实,在2001年该公司没有签过这三份合同,也没有收过他们的购房款。而且,这三份合同上的电话号码是2002年才开通的联通CDMA业务,因而不可能出现在2001年签订的合同上。检察官判断:三份合同是伪造的。2010年11月崂山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诉。近日,法院在再审中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无效合同。依法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