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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乘客购票“被保险
汽车总站称是售票员的个人行为,一经查实将处理
  • 2011年05月2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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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330000热线消息(见习记者 崔如坤) 5月22日,市民李先生通过本报热线反映,在菏泽汽车总站售票窗口买票时遭遇“被保险”。车站称,旅客“被保险”是售票员的个人行为,一经查实将对行为员工进行处理。

    据李先生介绍,20日中午,他到菏泽汽车总站售票窗口买票,售票员要求他出示身份证。看到窗口处摆着“请您出示身份证,谢谢合作”的提示牌,李先生就把钱和身份证交给了售票员,在拿到车票之后,李先生仔细一看,发现除了车票,还有一张某寿险公司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保费1元。“可我并没有要求买这份保险啊。”李先生说,“售票员是不是应该先征求一下乘客的意见哪?”

    22日上午,根据李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调查了菏泽汽车总站的售票情况,发现确实存在部分售票员不咨询顾客,便向其销售了保险的情况。

    在菏泽汽车总站候车室,记者随机采访了五名旅客,其中有两名旅客“被保险”。在枣庄科技学院上学的小周是其中一位,他说:“一块钱也不多,买就买了。虽然售票员没有征求消费者的意见,一般也没人计较。被保险后,只好安慰自己,多点保障总是好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旅客认为,虽说买了保险对消费者而言将多一重保障,汽车站在售车票时兼售保险,确实能方便一部分想买保险的乘客,但个别售票员不征求旅客的意见,就“帮忙”把保险买了,也会引起部分消费者的不满。

    记者咨询了车站一名工作人员,问其从什么时候开始买票需要身份证时,该工作人员回答说:“买票不用身份证,身份证是买保险用的。”随后,记者拨通了菏泽汽车总站的客服电话5623732。客服人员告诉记者,购买保险遵循自愿原则,出现旅客“被保险”是售票员的个人行为,汽车总站会调查落实并从严处理。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郭庆华律师。郭庆华介绍,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汽车站作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人员展业行为的管理,监督其向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关保险合同的内容。除了那些政策上有要求的强制性保险外,普通的商业保险买卖毕竟是市场行为,首先应该遵循自愿公平交易原则,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得到充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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