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阳市一名男子张某犯强迫交易罪,被莱阳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禁止张某在缓刑二年期间从事物流业经营活动。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见习记者 李大鹏 通讯员 夏枫 高强) 近日,莱阳一名男子张某强迫他人接受自己公司的服务,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莱阳市法院依法禁止张某在缓刑二年期间从事物流业经营活动。据悉,这是烟台市发出的第二道“禁止令”,也是山东省首个物流业经营活动“禁止令”。
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9月份至2009年初,被告人张某与盖某等人采用武力与郭某争抢布鞋物流市场,迫使由郭某控制的其他物流公司与他们合作,采用威胁手段让发货厂家只能往自家经营的物流公司发货,再由张某将货物统一分配给其他物流公司,强迫交易数额达3万余元,非法获利数额达2万余元。
另外,被告人张某与盖某等人自2008年10月至2009年初,他们迫使经营莱阳至即墨线的个体货运和客运车主到他们的物流公司停车,将乘客票价每位上涨10元,货物运费每件上涨3元,从中获利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在2010年11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据办案法官介绍,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自己公司的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强迫交易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莱阳法院宣判后,张某未提起上诉,表示服判。
莱阳市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夏荣德介绍,今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作出了“禁止令”的规定。对违反“禁止令”规定的犯罪分子可以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