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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首起醉酒驾车案入罪处刑
被告人被判拘役四个月并罚两千元
  • 2011年06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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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日讯(记者 聂金刚 见习记者 王瑞景 通讯员 王磊 纪鹏辉) 1日上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全市首起醉酒驾车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华纳大街由西向东行至太行山路路口西一公里处时,与李某驾驶的一辆捷达出租车相撞。经检验王某酒精含量198.67mg/100ml,是醉驾标准80mg/100ml的两倍多,属醉酒驾驶。

    东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表示服从判决,这是东营市首起醉酒驾车案入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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