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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非法拘禁介绍人
结果钱没要回,还得蹲班房
  • 2011年06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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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鱼台6月1日热线消息(记者 岳茵茵 通讯员 赵兴波) 为要回3万多元的债款,情急债主非法拘禁介绍人13个小时。日前,鱼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本应有理的债主因索要债款方式不当,犯了非法拘禁罪,入狱十四个月,不但钱没要回来,还赔给欠债人6600元的医疗费。 

    2009年6月份,李某为应一时之需,通过朋友罗某向宋某借了32000元钱,并将自己的一辆轿车作为抵押,给宋某写了借条,约好6个月后还清。

    事后,宋某驾驶抵押的轿车去济宁办事,因故被交警扣押。李某知道了此事,让宋某向警方索要自己的轿车。宋某却一直迟迟未能办到,便以此为由拒不还钱,声称什么时候见到车,什么时候还钱。

    不久,李某花钱托人要回了自己的车,并告知宋某“为要回车花了不少钱,车还是在你那出的事,所以欠的钱也就不还了。”事后宋某认为自己吃了亏,借给原本不认识的人钱,最后还要不回来,于是想到了中间人罗某。罗某多次找李某索要,都被拒绝。

    2010年12月21日晚上8点多,宋某谎称和罗某一起去要债,将其骗至一宾馆房间内,伙同他人对罗某拳打脚踢,加以恐吓长达13个小时,强行向其索要全部债款和利息共计38000元钱。为不受皮肉之苦,罗某只好通知家人送来钱。事后,罗某向当地警方报了警,并入院治疗,花费了6600元的医疗费。2011年4月13日,鱼台县检察院指控宋某犯非法拘禁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任何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以索债为由,非法拘禁他人,并在拘禁期间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家人已代其退还犯罪所得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遂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十四个月,缓刑两年,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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