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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节,菏泽孤儿获大礼
散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
  • 2011年06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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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6月1日讯(见习记者 张福雯) 日前,记者从菏泽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促进科获悉,孤儿可获得民政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散养孤儿每人每月可获得不低于 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获得不低于1000元的基本生活费。

    据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促进科科长马文君介绍,菏泽市将按照散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 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同时为了保障资金发放到位,要求各县区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地方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及时足额到位。省以上财政对菏泽市(含省财政直管县)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其余由市、县承担。各县区要统筹安排上级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和地方资金。

    此次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和发放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对于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要经过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于符合条件,发给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另外,对于资金的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对于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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