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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政府”案岂能一撤了之
  • 2011年06月0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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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晏扬  2007年10月,因对拆迁补偿条件不满,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村民贾文等人阻挠项目施工,并声称要上访反映问题;2008年5月,当地政府满足了贾文等7名村民提出的每户16万元的补偿要求;2009年11月,贾文等7名村民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逮捕;2010年1月,崇礼县检察院对贾文等7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30日,贾文等人被取保候审……近日,贾文等人收到崇礼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检方认定7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6月2日《新京报》)

    这起案件因被冠以“敲诈政府”而吸引眼球,其实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无非是几个村民的房屋被拆迁,提出的补偿要求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为了维稳或和谐,当地政府满足了他们的要求,但又觉得没面子、不甘心,要给几个村民一点颜色看看,于是就动用国家机器对他们实施逮捕、起诉。

    也许从一开始,这些不可能不懂法的公权机关就没打算真的要把“敲诈勒索罪”定在这几个村民头上,他们逮捕、起诉的最大目的就在于逮捕、起诉本身,把这几个不听话的村民关起来,让他们的身体和精神上遭一回大罪,知道国家机器的厉害。贾文等人被关了10个月,目的已经达到,崇礼县检察院当然要撤诉,早撤迟撤而已。

    贾文等人的房屋被拆迁,是要给“蒙牛现代牧业养殖基地”腾地方,属于商业拆迁,他们要求给予较高的补偿有什么错?如果这算是“敲诈政府”,那么唐福珍就是最大的敲诈犯了;贾文等人上访反映问题有什么错?如果这算是“敲诈政府”,那么《信访条例》就是一部保障敲诈犯权益的法规了;贾文等人拿到补偿款,是合法地维护了自己的正当权益,与“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何干?相反,在没有达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要强拆村民的房子,这才是违法行为;所制定的补偿标准畸低,以强权逼迫村民接受,这才是“敲诈”村民利益的行为。堂堂公权部门,竟然还要反咬一口、倒打一耙!

    按照《不起诉决定书》,崇礼县检察院之所以决定不再起诉贾文等人,只是因为贾文等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也就是说,贾文等人的行为依然是错误的、违法的,只是没到犯罪的地步,所以决定放他们一马。到底是贾文等人违法,还是有人执法犯法?一个公民的正当诉求被诬枉成“敲诈政府”,因此被关押10个月,这样的案子岂能一撤了之?如此,“抓起来再说”岂不要成为一些公权机关践踏公民权利的不二法宝?

    在这起“敲诈政府”案中,肯定是有人错了,有人违法了,但并不一定是贾文他们。当地有关部门应该将这起案件的是非曲直调查清楚,给人们一个交代。贾文等人也不妨拿出当年的劲头,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为自己讨一个说法,还自己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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