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2日讯(记者 杨金涛 董传同 通讯员 魏健) 庆云县常家镇大刘村的刘玉亮2009年买了辆电动车,2010年8月电瓶出了故障后店家给更换了新电瓶,没想到,更换的新电瓶今年5月又发生了故障。刘玉亮找店家想再次更换电瓶,店家却称电动车已经过了一年的三包期,电瓶不予更换。 刘玉亮2009年12月购买的电动车,电瓶2010年8月就发生了故障,刘先生找到商家更换。没想到的是,更换后的新电瓶今年5月又出了故障。 经销商称,刘先生的电动车到2010年12月份就到一年的保修期,而刘先生的电瓶是今年5月份出的故障,远远超出了保修期,不能再对电瓶进行更换。 庆云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经销商在2010年8月份为刘先生更换出现故障的电瓶,而这块更换后电瓶的三包期应截止到2011年8月份,刘先生更换后的电瓶于2011年5月份出现故障,仍属有效期内。在消保委工作人员讲解后,经销商同意为刘先生更换一块新的电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