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一房一价”实施方案公布,究竟哪些内容是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公示给消费者看的呢?从方案上看,需要公布的内容有近50项。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内容:
1、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实行优惠折扣售房的,应标明优惠折扣率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5、房屋销售时附带销售车库(车位)的,应公示车库(车位)规划图、每个车位位置、面积、价格。
6、销售存量房、二手房的,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此外,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1、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2、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本报记者 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