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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一天判了 3起醉驾案
该市首个醉驾司机被处拘役4个月
  • 2011年06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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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岁的张某醉酒驾车,撞上了停在路边的车辆,自己还受了伤。

    本报6月13日讯(通讯员周卫江 陈升云 记者 张焜)11日上午,寿光市人民法院对3起醉酒驾驶案件集中宣判,其中,寿光“醉驾第一人”张某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13日,记者了解到,该案还处于上诉期内,但三被告尚未提出上诉,并已经缴纳了罚金。

    13日,记者从寿光法院了解到,5月1日晚8点左右,张某醉酒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沿寿光市幸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环路交叉路口南50米处时,与停在幸福路西侧的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

    据寿光交警大队相关民警介绍,事发当晚6点多,张某与几位朋友在寿光市区一番“豪饮”后,自恃驾驶技术“过硬”,不顾朋友劝阻,坚持驾驶自己的桑塔纳轿车沿幸福路由北向南返回位于寿光市最南边的家。约2小时后,张某行驶到幸福路一路口,与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越野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自己还受了轻微伤。

    当晚,张某一直醉酒不醒,警方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直到第二天上午,张某才略有清醒,声称自己喝了一杯白酒和几杯啤酒。

    11日,寿光市人民法院宣判,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寿光大队也依法对其驾驶证予以吊销。张某5年内将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和驾驶任何机动车辆。

    当天,寿光法院还对另外两醉驾案宣判。5月8日下午5点35分,家住稻田的王某驾驶轿车行驶被交警查处,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5月9日下午3点左右,40岁的魏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行驶至纪台镇区时因抢道与人发生争执,结果被民警查获,后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8mg/100ml。二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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