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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 2011年06月14日 作者:
  • 【PDF版】

    (2008)南执字第1615—2号

    徐功祥、童德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功祥、童德兰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南执字第161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功祥名下位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拓路18号内4号楼4单元601户房屋一处的查封。

    二、座落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拓路18号内4号楼4单元601户房屋归买受人康冬梅所有(身份证号:230834197211201980)。

    三、将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拓路18号内4号楼4单元601户房屋过户于康冬梅(身份证号:230834197211201980)名下。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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