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南执字第1615—2号
徐功祥、童德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功祥、童德兰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南执字第161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功祥名下位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拓路18号内4号楼4单元601户房屋一处的查封。
二、座落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拓路18号内4号楼4单元601户房屋归买受人康冬梅所有(身份证号:230834197211201980)。
三、将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拓路18号内4号楼4单元601户房屋过户于康冬梅(身份证号:230834197211201980)名下。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