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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施行工资保障金管理
农民工工资“分开管”
  • 2011年06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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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3日讯(记者 聂金刚 通讯员 李炳忠 苏清泉) 13日,记者从东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获悉,《东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实施,将进一步完善预防和清理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保护广大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细则》规定,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为限额保证金和工程项目保证金。对东营市清理拖欠领域信誉较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以及5年内在无拖欠等不良行为的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经批准可实行限额保证金。对未实行限额保证金的企业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金额缴存保证金。《细则》指出,每年4月份对实行限额保证金的企业进行保证金增减调整,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随时进行调整,对连续二年未因自身原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可减少保证金缴存限额;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引发拖欠工资的开发企业和因拖欠工资引发社会影响事件的施工企业调增其保证金的数额。

    截至目前,今年东营实行限额保证金的开发企业有6家,施工企业有2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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