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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明文规定”该改改了
  • 2011年06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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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苏

    眼下,省城很多公用服务部门都在强调热情周到的服务意识,而有一种“明文规定”却长期与这样的意识背道而驰。记得一年多前,我家中的燃气表突然不“走字”了,其实这样就可以免费用燃气,但内心觉得不安,我还是给燃气公司打电话,如实告知事实,希望他们给换个新表。可没想到,燃气公司竟说我家的表已过保修期,更换新表的费用必须由我自己承担。无奈只好自己花钱买了新燃气表。

    原来,根据燃气公司的规定,以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我虽然知道这是“明文规定”,可心里总有些想不通。众所周知,燃气表不同于一般家用物品,并不是我们根据需要自行购买并亲自操作使用的,而是燃气公司集中采购、用来计量用户使用燃气数量的工具。也就是说,虽然燃气表安在用户家里,但真正使用燃气表的不是用户,而是燃气公司。说白了,燃气表就相当于小贩的“秤”,是用来计量购买人买了多少商品的工具。试问,如果小贩的“秤”坏了,难道还要购物者掏钱更换?

    不知道燃气公司的这个“明文规定”现在改变了没有。其实生活中有很多“明文规定”是不合情理的,很多本该属于相关部门的责任却通过“明文规定”的形式,不分青红皂白,就转嫁到用户身上,让市民被动接受。尤其是那些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部门,虽然近年来一直在不断地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但一旦涉及利益问题,还是把小算盘打得啪啪响,把本该自己掏的钱,都算计到老百姓的头上。诸如此类的“明文规定”,是不是也该改一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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