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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出新规
不满意旧改补偿可听证修改
  • 2011年06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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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6月18日讯(记者 张璐) 我省近日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进行规范,其中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以赢利为目的、旧城改建补偿方案不合规可听证修改、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等重要内容。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房屋征收行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旧城改建补偿不合规可听证修改

    通知提出,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各项规划、计划,具体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各规划、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及时公布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必要时,可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再次公布征求意见。

    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内容

    通知明确,房屋征收补偿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继续执行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即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仍按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设区市已确定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住房保障方式。被征收人选择相应住房保障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房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15日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形式,按体现大多数被征收人意愿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通知明确,我省各地现行政策法规,凡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废止或作出修改,《条例》授权和本通知要求出台的规定要尽快制定出台。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政府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确需强制执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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