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宋先生已经签了,不管事前保险公司是否告知过,这份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宋先生的维权之路非常坎坷。但从事情本身来看,保险公司降低车险的保额,用低廉的价格吸引客户,客户投了保,一旦遭遇事故或车辆被盗抢,去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只需拿出保险合同,就可以一脸无奈地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从经营行为来说,保险公司这种扭转亏损的经营手段可以说是无可厚非,既然是做生意,就没有看着赔钱无动于衷的道理。但是保险业是为客户服务的,客户在保险公司投保,就是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和托付,而被低廉的价格所吸引的车主们入了保,一切就已成定局。没出事当然是万事大吉,一旦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就拿出保险合同,在数页蝇头小字中找到所谓的规定条款,然后心安理得地拒赔或减赔,合同已经签了字,车主只能吃哑巴亏。
既然某些车型在保险公司所谓的盗抢险业务中处于亏损状态,那么保险公司大可取消这类车型的保险业务,这样不就不会亏损了吗?或者可以拟出专门的保险合同,写明是易盗车型的保险合同,让车主一目了然,这样既是对客户负责,也是对自己公司的信誉负责,何乐而不为呢?保险公司之所以不取消这项业务,也不把易盗车型搬到台面上来,个中原因也就昭然若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