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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积金缴存基数首设下限
□全市最低工资线为缴存基数下限 □低收入职工可申请免缴个人部分
  • 2011年06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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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在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资料片)

    本报济南6月28日讯(记者 喻雯) 7月1日起,济南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首次有了明确规定,即市最低工资线为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与此同时,缴存基数等于或者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以提出免缴申请。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但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每个年度内单位只能设定一个缴存比例,并可以逐步提高。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为了维护一些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办法》明确了这类人群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问题。”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侃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存基数等于或者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以提出免缴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中心应当在30日内作出准予免缴或者不予免缴的决定。

    “低收入职工虽免缴了个人缴存的部分,但是单位缴存的部分,这些职工还是可以享受的。”李侃说,以前只规定公积金缴纳上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这次《办法》还同时规定了缴存下限,即以市最低工资线为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这些都为维护职工利益奠定了基础。

    据悉,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3年济南颁布实施《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8号令)。2002年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中,济南撤销了11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成立了1个直属市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住房商品化的发展和政策法律的不断调整,原来的《办法》已经不能承接现行的要求。为此,济南市政府确定修订《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办法》是自2002年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以来,济南市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公积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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