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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正处级干部醉驾获刑
一审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 2011年06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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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干部、一个警察、一个农民,三起醉驾,夺去了四条鲜活的生命。三个肇事者已受到或将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他们的家人和受害者以及受害者的家人都是无辜的,但也要因此承受巨大的痛苦,甚至失去生命。

    “如果时间能倒回,如果我不喝酒,如果……”一位醉驾者事后这样反省。但时间不会倒流,更没有如果,只有远离醉驾,才不会后悔。

    本报济南6月28日讯(记者 李文鹏 实习生 黄晶晶) “实在不该犯这种低级错误,我真的非常后悔,今后绝不酒驾!”28日,站在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的被告席上,今年58岁的孙某非常后悔地说。孙某是我省某工业总公司的销售经理(正处),也是济南首位因醉驾而获刑的本地居民。

    5月1日22时20分许,孙某酒后驾驶一辆梅赛德斯—奔驰轿车,沿济南市明湖路由东向西行驶,在接近按察司街路口时,孙某导致四辆车追尾。

    当时适逢红灯,由东向西方向的三辆汽车正在等候信号,孙某驾驶的车辆撞击到一辆菲亚特轿车尾部,致使该车撞击前方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尾部,桑塔纳轿车又撞击到其前方一辆起亚轿车尾部,造成连续追尾。

    此后,交警接到报警后赶到了现场,交警在处理该事故过程中,发现孙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即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现场先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随后由医务人员抽取孙某静脉血,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确定孙某系醉酒驾车。

    在庭审过程中,对检察官在起诉书中所指控的事实经过,孙某无异议,表示愿意认罪。

    此次事故,被告人孙某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2万余元。审理阶段,被告人孙某赔偿菲亚特轿车车主62000元,该轿车归孙某所有;赔偿桑塔纳轿车车主经济损失14300元。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孙某造成追尾事故,虽然赔偿了受损车辆的经济损失,但毕竟已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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