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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7月 1日起施行
见义勇为英模享受劳模待遇
  • 2011年06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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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28日讯 (记者 孟君)28日上午,临沂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会上表决通过了《临沂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草案)。《办法》规定,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2011年1月1日后发生的见义勇为,适用本《办法》。

    依照《办法》规定,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英雄(英雄集体)、见义勇为模范(模范集体)两类。

    因见义勇为牺牲、负伤及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市综治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提请市人大党委会,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颁发临沂市见义勇为英雄勋章。

    事迹比较突出、在本县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县(区)综治办、县(区)见义勇为协会提请县(区)人大常委会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办法》规定,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被批准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抚待遇。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未被批准为烈士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十倍奖励。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倍奖励。因见义勇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倍奖励。

    对于其他受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给1至2万元奖励,受县(区)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县(区)见义勇为协会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

    据了解,自2001年以来,全市共有400多名先进人物受到表彰,其中31人受到省级表彰,4人受到全国表彰,2人被评为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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