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