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4日讯 (记者 伟伟 通讯员 诸葛倩)记者从河东区法院获悉,该院已发出全市首张“限高令”,并向相关高消费场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这张“限高令”立竿见影,被执行人李某4日已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
据悉,李某与执行法官“躲猫猫”,故意逃避、抗拒法院执行已3年有余。为此,河东区人民法院从上月起,向市内及周边机场送达了限制其高消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李某系河东区人,家住兰山区广场世纪城,是一家起重搬运装卸有限公司董事长,与申请执行人郑某数次发生借贷业务,经双方结算,至2008年12月1日,李某共欠郑某430万元。因迟迟不见李某还钱,郑某将其起诉至河东区法院。2008年,河东区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确定了李某还款义务,但3年来,李某一直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
针对李某不履行判决还钱的行为,河东区法院今年5月30日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其中包括外出交通工具不得选择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位等9条内容。据悉,这是本市法院首次正式向未在规定时间还款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下达“限高令”的张洪波法官告诉记者,限制高消费的对象是有履行能力而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不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限制高消费令主要针对10种高消费行为,禁止上述被执行人用自己的财产支付。为保证“限制高消费令”的效力,张洪波表示,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只是第一步,从目前执行效果来看,已经影响到被执行人的生活,希望他尽快履行完还款义务。
河东区法院“限高令”具体限制行为:
一、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