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5日讯(记者 邱祎) 去年6月30日,本报曾以《女子10个月前身涉车祸,如今贴布告求目击者》为题,报道了一女子为避免被判交通肇事罪,寻求目击证人的事情。日前,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车主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8月27日上午8时30分,被告人刘芳(化名)驾驶一辆雪佛兰牌轿车,沿济南市中区海鲜市场北门的道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北门东侧时,因其在行驶过程中观察情况不够,碰到了步行至此的被害人———87岁的许玉树,致使许玉树撞到该车右侧前轮处后倒地,多处受伤。当日,许玉树被送至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抢救。
2009年11月1日,许玉树因颅脑严重损伤后继发心功能不全、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对这起事故,被告人刘芳一直不承认是自己开车撞倒了老人,刘芳认为是那位老人走着走着晕倒了,顺势歪在她车上的。而且当时路上行人和车辆很多,她的车速也就10迈。尽管对事故起因存疑,刘芳还是前前后后一共支付了近万元的医疗费。鉴于此,刘芳在出事地点附近张贴标语,希望能在事故发生地,寻找到当时的事故目击者,为自己“证明清白”。
经司法鉴定,刘芳驾驶的雪佛兰轿车的右前翼子版凹陷变形,符合与柔性物体接触碰撞所致,不符合与车辆撞击形成特点,车辆行驶过程中与行人可以形成此种变形损坏。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刘芳在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来虽有反复,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判处刘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