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0日讯(通讯员 于国俊 方月伦 见习记者 朱耕平) 7月20日上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超等19人涉黑案作出二审终审宣判,依法驳回马超等17名被告人的上诉。
2003年以来,马超先后网罗劳教解教、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马超为首,赵迎建、翟大伟为骨干,孙宁、顾磊等5人为一般成员的人数较多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成立的博兴县嘉润公司、亿嘉公司、博景装饰公司和“万隆游戏厅”为依托,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12起、违法活动11起。违法犯罪包括寻衅滋事3起,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开设赌场1起;敲诈勒索1起;高利转贷5起;虚报注册资本2起。
另外,该组织纠集上百人强揽潍高路店子工地砂石料供应,对周边砂石料供应市场影响巨大;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工商登记;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金额达242万余元;多次介入他人纠纷,干扰正常执法活动;多次破坏多家通信公司的经营、工作秩序,致其不能正常营业。
20日,终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上述事实,遂作出判决:马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高利转贷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及用于作案的犯罪工具、车辆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全部没收。另外,二审法院依法对上诉人顾磊、王亮退赔、赔偿被害人的新情节予以考量,并纠正了顾磊的盗窃数额,对二人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