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柳斌 通讯员 周凡 崔建斌) 日前,龙口市人民法院宣判了该市第一起酒驾入刑案,龙口市石良镇某村村民刘某因酒后驾驶,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那是发生在5月15日的一起因酒驾引发的事故。刘某的儿子就要结婚了,在城里买了新房,那几天正在帮着儿子装修。5月15日,看着儿子的新房装修工程就要接近尾声了,高兴的刘某中午就多喝了几杯酒。刘某自以为驾驶水平很高,从来没出过事,酒后不顾妻子和儿子的劝说,非驾着二轮摩托车带着妻子回石良镇老家。在回家的途中,刘某沿302省道行驶至龙口市石良镇城西头村路段处时,与一辆小客车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
案发后,龙口市交警大队肇事处理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民警勘查发现,此次事故造成小客车和摩托车损坏,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刘某及其妻子受伤,妻子的伤势尤其严重。后经医院诊断刘某妻子脑出血,锁骨骨折。
在事故现场,当办案民警对刘某例行询问时,发现其说话时语无伦次,且嘴里带着浓郁的酒气,遂对刘某按程序提取血液进行酒精含量的检测。经招远市公安局法医部门检验结论证实,刘某每100毫升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2毫克,属于醉酒驾驶。这样本来在此次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的刘某,却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被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宣判后,刘某一直叹息,酒驾的代价太大了。“当我听到法官对我的判决结果时都懵了,想不到酒后驾车还能判了刑。”刘某说,酒驾不仅耽误了儿子的婚事,还花大笔医疗费给妻子治病,家里四亩地的桃子正是等着收成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