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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八类窃电行为被明确禁止
  • 2011年08月0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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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31日讯(记者 李文鹏) 7月31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省人大常委会已审查批准了《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该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擅自接线用电等八类窃电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违反者不仅要限期补交电费,还将被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规定的八类窃电行为主要包括:在电力供应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以改变接线方式等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另外,擅自变更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等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电费损失;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以及其他窃电行为,也在处罚范围内。

    如果违反规定窃电,窃电者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规定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传授窃电方法或者生产、销售、出租窃电装置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改装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违反规定者要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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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窃电行为被明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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