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李大鹏 通讯员 郭世鹏) 9年前,开发区一家公司买房时,房产商口头承诺赠送42间小棚。9年后,房地产公司换了新的“掌门人”,不认9年前的旧账,将这个客户告到法院,想把“赠品”要回来。日前,烟台市开发区法院受理此案,驳回了房地产公司的诉求。
当初房产商口头承诺赠送小棚 2000年3月,烟台市开发区一家公司看中了烟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购买了3个单元给员工当宿舍用,房屋总建筑面积达3000多平方米。
当年,房地产公司原先的法人代表陈刚(化名)与购房公司负责人马涛(化名)签订了三份房地产买卖契约。陈刚曾口头承诺,将所售住宅包含的42间地下小棚交付给马涛,并一同交付了钥匙。
新任房产老总想要回小棚
9年中,马涛对小棚进行了装修、改造,两方一直相安无事。2009年,烟台某房地产公司人事变动,张明(化名)代替陈刚成为新的法人代表。
张明上任后,发现当年出售给马涛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中,并没有提到小棚。从契约上看,烟台某房地产公司并没有将小棚卖给马涛,也没有赠送,但马涛公司仍在使用这些小棚。张明认为,马涛对这400多平方米的小棚不享有物权,所有权仍属于房地产公司。于是,张明将马涛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这些小棚的所有权归烟台某房地产公司,判令马涛公司搬出房屋。
法院判定,42间小棚所有权归买主 法院调查发现,烟台某房地产公司售给他人的楼房,不存在单独出售小棚的情形,有的随房出售,有的随房赠送,其中赠送小棚的存在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表明。法院工作人员据此推定,虽然房地产公司和马涛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没有小棚的约定,但存在随房赠送的可能。
另据调查,陈刚曾表示“马涛是买的整栋楼房,小棚随房走,是一起送的”等,法院认为,张明称小棚是借给马涛使用,没有证据支持,而陈刚的对话、交付小棚钥匙的行为及双方签订的买卖契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因为马涛买的是3栋整楼,房地产公司将3栋楼房内的42间地下小棚随房送给了马涛,马涛所支付的房屋价款中实际包含了取得小棚所有权的对价。又因小棚不具备登记的条件,其所有权的转移应以交付为效,马涛在2000年接收时即取得了所有权。
最终,法院判定42间地下小棚的所有权属于马涛,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烟台某房地产公司负担。
相关链接 张明认为,自己的公司是国有企业,42间小棚属国有资产,陈刚仅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非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不能将国有资产无偿赠与他人,即便赠与也是无效的主张。
法院认为,张明该主张该理由不当,虽然该房地产公司是国有企业,但陈刚代表公司销售商品房行使独立处分权,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送地下小棚送给马涛是基于马涛购买了整栋楼房,不是简单的赠与行为,而是一种商品促销措施,是正当的商业经营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法院判定42间地下小棚的所有权属于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