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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成快递追责“保护伞”
一旦发生纠纷,快递公司多用“模糊”条款逃责
  • 2011年08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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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冯砚农 通讯员 曲展生

    近年来,随着网上购物的普及与发展,快递业务逐渐升温。然而,快递业务的服务质量却没有驶入发展的“快车道”。很多消费者在投递快件时都曾遇到过投递不及时、快件损坏、丢件等情况,面对这些情况,快递公司总会有种种理由来推卸责任。是什么让快递公司如此理直气壮呢?答案就在快递单背面的格式合同中。

    市民:遭遇快递“免责条款”

    今年3月份文登市民李先生委托某快递公司邮寄10箱水果,结果货物晚了3天才到达,接货时对方发现有一箱已经腐烂。当他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时,快递公司却以合同中约定“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同样为一份快递生一肚子气的还有市民刘女士。今年6月份,她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了一部手机,收货时在快递员的催促下草草签字。然而,回到家后经仔细检查,她发现手机外壳有破损迹象。当她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时,被快递公司以快递单合同中“收货人签收后,表明货物已完好无损交付,自签收之日起,该货物的损坏、污染、变质等本公司该不承担任何责任”为由拒绝。

    调查:格式合同多表述模糊

    采访中记者发现,在办理快递业务时,往往需要填写快递单。然而,大部分消费者并不知道快递单背面含有快递公司的格式合同。市民田先生因为业务关系经常与快递公司打交道,田先生说,不少快递公司在填写快递单时,仅仅告知填写姓名、地址及联系电话,并不会主动告知和解释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于快递单背面的条款往往不了解。

    记者在某快递公司的一份快递单上看到,背面印刷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内容多达16条,其中的免责条款不仅涵盖面广,表述还比较模糊。“一旦签字,就说明合同双方承认合同内容,格式合同已经生效。”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波介绍,如果合同中存在不规范条款,那么快递公司就可以利用这些条款来规避责任。因此,快递公司的这种行为就在无形之中为格式合同中不规范条款的设立撑起了“保护伞”。

    工商:不公平格式合同无效

    采访中有不少市民反映,他们在投递快件时都曾发现,快递合同中存在有歧义的条款,但当他们向快递公司表达疑问时,均被以“本合同的解释权归本公司”为由委婉拒绝。“总觉得为这点小事不值得浪费时间去和对方理论。”经常往外地发快件的秦先生称,快递公司之所以容易推卸责任,也是消费者给“惯”的。“因为大家都不想找麻烦。”

    据了解,快递服务合同与保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两种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寄件人与快递公司间是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一旦丢件,快递公司就应当依法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中,快递公司以格式合同条款将赔偿责任全部推卸给非本合同关系的第三方。文登市工商局工作人员称,这种完全免除运件方丢损快件的赔偿责任的行为,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主要责任,属于无效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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