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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失业人员可免费入医保
待遇同在职人员无异
  • 2011年08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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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日讯(记者 于潇潇)8月1日,记者从潍坊市人社局获悉,潍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但从参加医保当月起开始享受职工医保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潍坊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新增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1710元/月执行);缴费比例按《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据悉,此前,山东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享受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发生住院费用则需持失业登记证、住院证明、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发放依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确定最高限额,最高不超过本人4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而此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便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与在职人员无异。

    潍坊市人社局医疗科相关负责人提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企业、事业单位(含机关工勤人员)失业人员设立单独的医疗保险缴费户和养老、医疗、工伤三险缴费户,供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其中,选择养老、医疗、工作三险缴费户的,需参加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已失业、7月1日以后仍在领取失业金、且已在托管机构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应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开设的养老、医疗、工作三险缴费户继续缴费。

    此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山东省内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将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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