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信用卡未按期还款等“不良记录”的保存期限拟规定为5年,超过5年予以删除。如果该规定通过,对于一直没有固定信用“负面信息”保存期的问题将会明确。
根据《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包括在贷款、使用信用卡、赊销、担保等活动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信息;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及执行的信息等在内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以删除。
据了解,2006年央行开始组建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要是在银行办过卡、贷过款,都会自动在该系统中生成一份属于自己的“信用报告”。“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个人信用报告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也是查询报告最多的机构。”中行烟台分行个贷部客户经理王毅告诉记者,目前各家银行在贷款审核中,均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然而,按照当前条例的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并没有明确不良信用记录保留期限以及删除情况。
“负面记录的保留期是从该笔贷款还清之日开始计算,保留一定的期限。保存期定为5年,应该是参照了国际上7年保留期的惯例。”一家股份制银行张经理告诉记者,如果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对失信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但期限过长对于那些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又显得过于严厉。“不良信用记录多数是非主观造成的,尤其是信用卡延期付款最容易出现不良记录,应该针对不同逾期情况设定保留期。”家住莱山区市民张鸿涛认为。
此外,意见稿中还提出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和纳税数额的信息以及个人所有的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
据悉,征求意见将截至2011年8月22日,此期间市民可以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修改稿提出意见。
文/何泉峰 李相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