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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施工最高可罚两万元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本月实施,劳动监察部门将专项检查
  • 2011年08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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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8月1日讯(记者 王海龙) 记者从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针对一些单位在高温天气下用工不规范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将进行专项检查,对在40℃高温天气里仍然安排工人实施露天作业的单位,将给予最高两万元的处罚。 

    据济宁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介绍,本月开始实施的《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对高温天气下用工单位安排施工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单位应当停止户外施工;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劳动监察部门表示,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职工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并且在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单位不能扣除或者降低工人的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高温天气施工安排规定的,劳动监察部门随时接受工人的投诉并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同时,用人单位若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将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最高将被处以两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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