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日讯(记者 姜海姣 通讯员 弓弘 张玉玲) 李女士7月27日反映,她于2010年在日照市一摄影中心购买了一张“现金卡”,但使用时却发现,这张卡已经不能当现金使用,对此,对方的解释是:“‘最终解释权’归店主所有”。
李女士说,她购买的“现金卡”面值990元,在办卡时,工作人员承诺该卡可以折抵现金使用,且没有有效期限。
近日,李女士打算去拍照,于是持该卡到这家摄影中心消费,令她没有想到的是该店工作人员却换了种说法。“他们说这张卡不能当现金用了,拍照或定制摄影套餐都需要另行付费。现在这张卡只能当赠品使用,就是达到一定的消费时,可以获赠990元的物品。”李女士感到十分窝火。
李女士经多次询问后得知,该店店主对当初折抵价款的规定做出了新的解释,并声称店主拥有对该现金卡的“最终解释权”。李女士感到很困惑:“这张卡上明明标有‘现金卡’字样,如今却拿‘最终解释权’做挡箭牌,我们的持卡权利难道说改就改了?”
日照市12315在接到李女士的申诉后,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经了解,李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最终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该店同意为李女士退回现金。
对此,12315提醒消费者:市民在办消费卡时尽量保存相关宣传材料,对经营者的承诺最好索要书面凭证,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