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景佳 通讯员 仵新忠
村委委员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呢?菏泽一村委委员“以身试法”,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村组14.1万元土地补偿款挪用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最终“试”来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罚。
连任村委委员,受委托管理补偿款
近日,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个案。家住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孔庄行政村的张某,祖辈均系本本分分的农民,张某小学毕业后也一直子承父业,耕田务农。因他有一定的文化,又系土生土长的本村村民,2003年,张某当选为村委委员,并在后来的换届中获得了连任,2008年1月份,村委换届,张某不再担任村委委员一职。
事情就发生在张某任职期间。2004年,菏泽建设菏关高速公路,占用了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孔庄行政村121.8亩土地,其土地补偿款通过佃户屯办事处经管站发放。2004年5月至2005年5月,佃户屯办事处经管站陆续将土地补偿款拨付给孔庄行政村。
经孔庄村委会研究,他们将这些款项发放给各村民小组,再由村民小组发放给各农户。由于当时孔庄村第一村民小组没有队长,经村委会研究,由时任村委委员的被告人张某管理并发放这部分补偿款32万余元。
先后两次将其中14.1万元私自挪用
2005年3月份,同村村民孔某欲贷款购买推土机搞营运,通过张某联系信用社人员得知贷款很难批,孔某知道张某保管着土地补偿款,便提出向张某借款,等贷款批下来后就归还。张某觉得他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会构成挪用公款罪,便同意了孔某的请求,从他所保管的菏关高速公路土地占用补偿款中挪用50000元给孔某,用于购买推土机。
后张某委托佃户屯信用社人员为孔某贷款。2007年2月1日孔某的贷款50000元下来后,将所挪用的50000元公款归还。
2005年7月30日至8月2日,被告人张某明知袁某借钱为了搞工程建设,仍利用职务之便,在信用社一协贷员李某介绍下,从所保管的菏关高速公路土地占用补偿款中挪用91000元给袁某。
至2008年初孔庄村委换届,张某不再担任村委委员,该款仍未能及时还上。后被告人张某与协贷员李某协商,由李某归还此款,再由李某向袁某追款。从2008年1月24日起至2009年1月24日止,张某所挪用的91000元公款才陆续归还村委会。
法院以挪用公款罪量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接举报后,于2010年3月16日开始初查,3月19日对其立案侦查,同日对其取保候审。2011年5月31日,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挪用公款罪向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发区法院201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孔庄行政村村委会委员,在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挪用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张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案发前足额退还挪用的款项,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张某对该判决服判,表示因他不懂法而试法,以后吸取教训,多学法律,作一个遵纪守法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