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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器与电瓶不匹配大意店主赔偿500元
  • 2011年08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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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日讯(通讯员 陈亮亮 刘洪鹏 见习记者 于荣花) 购买的电动车充电器与电瓶不匹配导致电瓶损坏,但是店主却只给更换充电器,这让沾化的高女士很不满意。后经沾化消协调解,店主赔付给高女士500元。

    “明明是他卖给我的充电器和电动车电瓶不配套才导致我的电动车电瓶完全不能用了,现在要求赔偿却只肯给我换个充电器,电瓶都坏了,我要充电器做什么用!”近日,沾化县城某街道的高女士来到沾化消协投诉,称某电动车维修部店主为其电动车配备的充电器与电瓶不匹配,最后导致电瓶毁坏,之前她曾多次与销售者就赔偿事宜交涉均未果。

    7月19日,高女士因电动车充电器损坏,便来到县城某电动车维修部购买充电器。店主刘某看了看高女士的电瓶后,卖给了高女士一款36V充电器。高女士回家使用后发现,电瓶始终充不满电,后多次找到店主刘某要求退换充电器,但是刘某均以店内无货为由推托。

    7月26日,高女士来到电动车的专卖店询问,得知其电动车所用电瓶为24V充电器,而刘某卖给她的36V充电器与电瓶不相匹配,致使电瓶受到损害,现已不能正常使用。高女士又回到刘某店内进行交涉,要求赔偿其价值500元的原装电瓶遭到刘某拒绝,刘某只肯为高女士免费更换充电器,双方发生纠纷。

    消协人员经过详细调查了解后,认为电瓶毁坏的原因是店主刘某卖给高女士的充电器与其电瓶不匹配。经消协人员调解,店主刘某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并当场赔付高女士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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