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些单位高温天用工不规范的行为,济宁劳动监察部门将进行专项检查,对在40℃高温天气里仍然安排工人露天作业的单位,将给予最高两万元的处罚。(8月2日《齐鲁晚报》)
因酷暑高温,工作在一线的工人中暑晕倒、突发疾病甚至死亡的报道时有耳闻。尽管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高温应急保障预案,对高温酷暑下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进行有效调节,但在许多私营企业中,给不给高温补贴,高温下停不停工,往往是要看老板愿意不愿意。所以,在许多企业,相当一部分高温下的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高温下的劳动保障,已经不仅是体面劳动的问题,更是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必然措施;已经不是可有可无的福利,更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权利。遗憾的是,现实中,一方面是基层劳动者的权利在高温中常常难以落实,另一方面是相关监管部门的“高温保障零投诉零受理”。矛盾背后,暴露出极端天气下社会劳动管理制度落实难的尴尬。
根据本月开始实施的《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用人单位若强迫劳动者在高温期间工作,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将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最高将被处以两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对那些“要钱不要命”、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草菅人命的“黑心老板”给了重重的一拳。这种高额处罚和高压“问责”,让我们看到了政府对落实高温劳动保护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