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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滨州不含糊
超35℃强迫户外作业将受严惩
  • 2011年08月0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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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出台后,劳动者户外作业有了更明确的保护标准。

    文/片 记者 张凯

    7月28日,《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此办法是近年来山东省针对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出台的第一部规范性文件,文件的出台,为规范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

    4日,记者从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在《办法》出台前的近十年间,曾有数部关于高温作业的保护办法出台,但却从未像《办法》一样明确界定什么情况是高温天气。

    《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此外,《办法》还对实施的单位和适用人群范围做了严格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人力资源部门表示,《办法》实施范围为户外高温作业,但“电力、冶金、邮政、燃气等行业,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做好本行业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同时,《办法》还对高温天气的预警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应及时向公众播报”。

    高温天强迫工作用人单位最高罚2万

    《办法》对企业做了强制性要求。其中,第七、八、九条分别作出“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的硬性规定。

    对于民众关注较高的高温补贴,《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不得变相由劳动者承担。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劳动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用品的管理工作。

    《办法》对违反高温作业保护的行为有着严厉的制裁。《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力资源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办法》的颁布对用人单位将起到一定警示作用,同时对主管部门的监管也起到了有规可依的作用。

    高温天气及露天作业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或者记入劳动者健康档案。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环境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的,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对其加强预防中暑和其他疾病的保护措施。

    针对劳动者高温下作业易发生的危险,《办法》明文规定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停止作业,立即救治;发生重症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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