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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认购书显失公平消费者险失万元订金
  • 2011年08月0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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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单县8月3日讯(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宋健) 商品房认购书中拟订的条款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致使当事人1万元定金险被“没收”。近日,单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近日,家住单县南城的市民赵女士欲购买一套商品房,经过重重选择之后,终于选定了一套商品房,随后便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了1万元定金。

    赵女士称,该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开发商事先准备好的格式合同,事先仅仅就标的房屋的位置、面积、单价、优惠比例、付款方式以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了简单约定。

    “我当时认为《认购协议书》既然是已经打印好的,也就没有必要仔细阅读,于是就毫不犹豫的签了字。”赵女士表示,在签订协议一周后,再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却被告知已经超期了,其所交的定金将被“没收”。

    随后,开发商拿出事先和赵女士一起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向赵女士指明其中一条“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5日内未能前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不退还定金”。赵女士表示不能理解,与开发商理论未果后来到单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专门召集双方当事人协调,并就开发商在《认购协议书》中提到的甲方有权解约的问题从法律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开发商在购房者超期的情况下就擅自解除约定的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单方扩大了经营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属违法、无效条款。

    最终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1万元定金不再“没收”,而转为购房款。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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