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景佳 通讯员 仵新忠
敬酒遭遇闭门羹 一怒挥瓶砸对方
被告人刘某等5等人均系菏泽一保洁公司员工。2010年5月28日晚上,5被告人及在另一单位工作的王某工作之余,到菏泽市长江路与济南路交叉口处的一米线馆吃饭。
当时米线馆的棚子外面地摊上有几桌人在吃饭,里面也有一桌人在吃饭,于是他们便坐在了外面地摊处的一桌子旁饮酒用餐。他们喝至十一点多钟的时候,酒喝得差不多了,刘某就想到屋里面和那桌上的六七个男青年喝点酒。因为对方都不认识他,加之对方酒场也快结束了,打算结帐离开,因此不愿意跟他喝。刘某觉得很没面子就和其中的一个穿黑衣服的男青年吵起来,继而和黑衣男青年撕扯起来了。
在外面地摊上喝酒的王某等5人听见吵架后,就拿着啤酒瓶和凳子冲进屋里来,刘某也从地上拿了啤酒瓶与他们一起将对方张某、李某二人殴打致伤。后被告人刘某等人驾驶摩托三轮车离开现场。案发后次日,被告人王某被被害人朋友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属轻伤,张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砸人一时爽 被判一年刑
案发后,5被告人及同案犯王某的亲属与两被害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由5被告人及同案犯王某的亲属赔偿张某、李某每人29000元医疗费及误工费补助费,另外赔偿被害人张某手机一部,两被害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责任。赔偿款己履行完毕。2010年6月20日,被告人刘某与其他5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查实,被告人刘某还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被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受伤,其中1人轻伤,1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具有犯罪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其他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其他5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