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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的高温天应停止工作
不能因高温停工降工资
  • 2011年08月0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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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8月3日讯(记者 刘铭 实习生 翟来兵)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工作,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工资。3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在聊城实施。

    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停止当日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加班加点。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对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或记入劳动者健康档案。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环境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

    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将先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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