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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已界定完毕
  • 2011年08月0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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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尹玉庆出示的2010年7月21日平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看到,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8日23时11分许,周某驾驶轿车在国道327线与被告郑仕军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后,货车撞入原告尹玉庆的楼房内。周某和轿车内另一乘车人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无证、醉酒且逆向行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郑仕军违反了安全驾驶操作规定,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尹玉庆的楼房经评估损失价值293160元,支付评估费4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郑仕军赔偿原告尹玉庆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97160元,被告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89148元。 本报记者 张希文 刘海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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