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4日讯(见习记者 朱耕平) 无棣养猪户张某因使用假饲料蒙受经济损失7万余元,谁知官司打了两年依旧是原告张某证据不足。张某抗诉成功后,8月4日下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受理此案。
原告张某是一农村养猪户,2008年4月3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先后多次从吴某处购买“北空牌”猪饲料共计161袋,价值33035元,同时还购买了其他品牌饲料,期间张某共计支付17000元,余款一直未付。2009年3至4月期间,张某发现饲料袋上标明的联系电话、公司地址等与实际不符,遂到海兴县渤海养殖营养源分析室和滨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饲料进行检验,发现各项指标与产品标识不符。
2009年3月23日,张某向无棣县畜牧局投诉,称使用该饲料后造成经济损失72966元。张某同时提供了“北空牌”饲料包装物和饲料标签。经无棣县畜牧局对张某养猪场进行现场勘验,认定“北空牌”饲料伪造生产许可证、产品执行标准、冒用生产企业名称及商标,吴某销售的“北空牌”饲料属于假冒伪劣饲料。2009年8月25日,无棣县畜牧局又结合其他养殖户对吴某经销的同品牌饲料进行调查取证,对吴某做出行政处罚。
2009年3月27日,张某起诉至无棣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原告张某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又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以张某未提供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效证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0年10月,张某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审查,认定一、二审法院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张某抗诉成功,8月4日下午3点,滨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此上诉案件。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