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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事故伤员赔偿方案确定
今后确需后续治疗费等,根据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 2011年08月0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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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杭州8月5日电(记者 柴骥程 岳德亮) 8月5日,“7·23”动车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出台“7·23”事故受伤旅客赔偿救助方案。该方案按照依法、据实、就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

    根据该方案,受伤旅客赔偿处理标准根据旅客受伤情况或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以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等作为计算依据,对照相应的赔偿项目进行赔付。

    对在事故中未造成伤残等级的受伤旅客,按照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经分项核对计算后赔付。其中伤势危重旅客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护理、伙食补助、食宿等,可视救治需要增加相应费用。

    对在事故中造成一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受伤旅客,按照伤残等级对应标准赔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同时,根据旅客受伤情况,按危重、重症、轻症分别再给予一次性救助金。

    另外,受伤旅客住院治疗期间,铁路方面已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的,考虑受伤旅客实际情况,除医疗费外,其他费用仍予赔付。已出院、尚未签订赔偿协议的受伤旅客,由善后工作组主动与其联系并按照上述标准签订赔偿协议;已签订赔偿协议但赔偿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由善后工作组主动联系其重签协议补足赔偿差额。

    此外,需待医疗终结并经鉴定后才能确定的,经伤残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因伤、因人的明确意见,确认受伤旅客今后确需产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残疾器具辅助费,根据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同时,对受伤旅客的伤残鉴定,由当地政府推荐两家市级以上法定伤残鉴定机构负责,经旅客本人或近亲属选择后进行鉴定。已转院治疗的,可按以上原则在当地市级以上法定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据了解,该方案仅适用于住院治疗的受伤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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