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家影视公司8年前申请注册“星光大道”商标,但中央电视台却以该商标搭其著名栏目“便车”为由,两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提出异议。
异议被驳后,央视将商评委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支持其对“星光大道”享有“在先权利”。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已开庭审理此案。
据央视诉称,作为国家副部级事业单位,“星光大道”是央视1999年开播的“星光无限”栏目的一个子栏目。后来“星光无限”改版为“星光大道”,拥有观众人次已超过10亿,属于“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央视拥有在先的栏目名称权及商标权。
央视还认为,星光公司在理应或已经知道上述情况时,仍然申请注册该商标,这种行为属于搭便车出名,因此起诉要求撤销商评委之前的核准注册该商标的裁定。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