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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有纠纷,三机构当“和事佬”
调解结果可申请司法确认
  • 2011年08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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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9日讯(记者 郑雷 通讯员 纪兆斌)9日,记者了解到,为了有效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奎文区将率先成立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三级调解机构。纠纷双方当事人可就调解结果申请司法确认,当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时,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奎文区有90多家物业公司,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虽然只有35家,却占到了潍坊市区总数的80%左右。许多小区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不少纠纷,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奎文区将率先成立三级调解机构。

    第一级为区政府办公室、住建局、法院、司法局、信访局、城管执法局、公安派出所等单位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委员会在奎文区住建局设立办公室;第二级为奎文区8个街道办事处成立的调节委员会;第三级为在社区居委会设立的社区物业管理矛盾调节站。

    据了解,业主、业委会及物业或其他管理人之间,因维修资金使用、设施维修管理、环境秩序维护产生的纠纷,业主之间、业主与业委会之间产生的纠纷,业主违反物业管理中有关房屋租赁、建设装修等约定产生的纠纷等问题,都在这三级机构的调节范围之内。

    纠纷双方的当事人经过调解机构的调解,如果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机构会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达成了一致,将签署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确认决定书。

    记者了解到,以前因为物业管理中出现纠纷而选择走司法程序,会面临很多困难。例如一个小区中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可能涉及多个业主利益。而如果单个业主对物业进行起诉,即使胜诉,也只能维护这一个选择诉讼的业主的权益。经过司法确认后,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调解协议书上的约定,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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