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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洪河养鱼难维权
  • 2011年08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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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乡县水务局水利综合执法办公室一位刘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对于私自在泄洪河内养殖的,执法部门及时规劝令其拆除渔具,情况严重者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该工作人员表示,近几年,相关部门向河道附近村民宣传过禁止养殖的资料,并劝说村民不要养殖,受利益的驱使,总是屡禁不止。金乡县水务局水利综合执法办公室在此提醒,希望占用河道的养殖户引以为戒,出现了像刘建国这样的遭遇,维权都难。本报记者 岳茵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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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洪河养鱼难维权
泄洪河养鱼,5万斤鱼死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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